(一)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使另一方不知情,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偿还,债权人可要求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应积极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另一方不知情且未事后追认,一般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由举债方独自承担。主张为个人债务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若债权人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另一方要积极举证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