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里详细说明未达立案标准的事实和理由,依据相关规定,让其撤销案件。
(二)若公安机关不予撤销,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会通知其撤销案件,公安机关需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此条虽针对不立案情况,但监督逻辑同样适用于不应立案却立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