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使事后追认具有效力,首先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可以选择书面形式,如签订书面文件明确表示同意;也可用口头方式,直接表达对先前行为的认可;还能通过行为体现,比如积极接受合同履行成果。
(二)要保证追认主体适格。确定谁有追认权,像法定代理人才能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进行追认。
(三)需在合理期限内追认。由于法律未统一规定期限,所以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相对人进行了催告,就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追认。
(四)追认内容要和被追认行为一致。不能在部分追认部分否认时进行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