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给予赔(补)偿”,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超载行为的,车辆超载超限处罚权主体依照第92条第3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