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合法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代签,代签人通常无需担责,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代签,被代理人追认则被代理人担责,拒绝追认代签人可能担责。
(三)构成表见代理时,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四)代签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即便有授权也可能需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