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文字记录时,注意要保留好原始手机、电脑等设备,不随意删除、修改相关短信、微信、邮件内容,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收集视听资料,在拍摄过程中尽量保持设备稳定,确保画面能清晰反映软暴力行为场景,声音能准确记录相关言语。
(三)收集证人证言,要提前与证人沟通好,提醒其详细准确描述事件要素,同时可考虑让证人书写书面证言并签字按手印。
(四)保留相关票据,及时整理归类,标注好费用产生与软暴力讨债行为的关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