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驳回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异议后,可对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从而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二)第三人:若认为执行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有误,可申请执行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和纠正要求;若有证据证明存在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护权益,如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