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均为机动车时,先启动交强险赔偿对方,若交强险额度不够,剩余损失双方各承担50%。
(二)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时,机动车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机动车承担6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40%。
(三)双方损失都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各自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超过2000元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