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权产生原因,若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致另一方权益受损,可要求赔偿。
(二)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离婚时可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不离婚且符合重大理由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实现债权。
(三)若房屋用于一方个人债务抵押,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可主张抵押行为部分无效。
(四)主张债权要收集房屋产权证明、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