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行为表现方面,实施盗窃时使用使财物原有功能、效用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方法,像砸毁门窗、撬坏保险柜,这类行为直接损害了财物完整性与功能性。
(2)主观故意层面,行为人需有通过破坏财物实现盗窃目的的故意,若破坏是意外情况或者并非为了盗窃,即便有破坏行为也不能认定是以破坏性手段盗窃。
(3)行为后果上,造成财物较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财物正常使用等情况,可作为认定依据。
(4)司法实践中,会综合破坏行为与盗窃行为的关联性及因果关系,若破坏行为对实现盗窃起到关键作用,才符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特征。
提醒:在判断是否属于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时,情况较为复杂。不同案件细节不同,认定结果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