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积极展现悔罪态度,主动与被害人沟通,积极进行赔偿,争取获得谅解书。
(二)被害人在考虑出具谅解书时,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理性决定是否出具。
(三)法官在量刑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全面考量案件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各种因素,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