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男方拒绝女方探视子女时,女方第一步应冷静地与男方沟通协商,明确提出自己对于探视时间、方式等方面的想法,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一致意见。
(二)若协商没有结果,女方可凭借自己享有的探视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证据,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作出合理判决。
(三)若男方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女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方式让男方配合女方行使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