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质人要确保对质押动产有处分权,避免因无处分权影响质押效力。
(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合同中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条款。
(三)出质人及时将质押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完成占有的转移,以此设立质权。
(四)保证质押的动产是特定化、可转让的财产,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
(五)确保质押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