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说的治安拘留年龄降至14岁,可以参考如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以及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两条规定中隐含了一种规则,即未满十六周岁的年幼未成年人,原则上,应当
首先倚重监护,而只有在特别严重、极端的情形下,方才考虑在监护之外寻求处理办法,如收容教养,如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属于特别严重、极端的情形吗?显然不是。而如果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即为对上述监护规则的侵入,其不当之处显然。
其次,笔者认为,该修订意见试图革新的问题的确存在,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治安违法行为不能不加强管控。对此,笔者认为,管控的真正合理有效的办法不是行政拘留处罚,其看似严厉,但实际乏效;真正合理有效的办法恐怕是如何加强监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