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养费问题:对方要求变更抚养费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才会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果对方出示的证据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你可以予以反驳。
2、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您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
3、探视孩子的问题:您双方离婚,虽然您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您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对方应该予以协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您可以与对方协商探视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官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