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作协议的效力主要看以下几点:首先,如果签约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但实际用工单位确实在履行协议内容(比如实际发放工资、安排工作等),这种情况下协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劳动关系。其次,如果签约公司只是挂名,实际用工单位完全没有用工资质,这种情况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特别是如果存在规避劳动法责任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主张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建议您可以先收集以下证据: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能证明实际用工关系的材料。如果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可以帮助确认真正的用人单位。下一步可以尝试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要求其补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协议主体。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