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理念演进 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倾斜保护女方权益,根据该法第23条和第24条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而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共同债务时,由男方负责清偿。显然,这里体现的是对女方倾斜保护,有助于改变解放初期妇女经济地位低下,独力获取收入维持生计困难的现实。1980年《婚姻法》则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均等理念。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男方不再独自承担剩余清偿责任,而是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相比女方,男方不再如1950年《婚姻法》要求的那样承担更多的责任。相应地,在财产分割上也倾向于采用均等分割。诚然均等分割本身就是公平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有利于司法裁判的客观化、效率化,但必须承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法定化、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相关制度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理念产生了重大冲击。这些制度的配套使用,将使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实质公平原则,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故将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的立法,应在尊重夫妻一方家事劳动贡献基础上,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离婚后双方生活水平的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而不再机械适用均等分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