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若无特殊情况,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二)照顾特殊继承人,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给予照顾。
(三)考虑扶养情况,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四)尊重协商结果,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遗产分配可不均等。
(五)保障胎儿权益,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若胎儿娩出为死体,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