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时,其他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主动考虑给予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协商时可提出适当多分的要求。
(三)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可主张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四)继承人之间可就遗产分配进行友好协商,若能达成不均等分配的一致意见,按协商结果处理。
(五)对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之外的人,继承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分给其遗产。
(六)若协商不成,可先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果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