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驳回有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准备上诉状,写明上诉理由和请求,提供新证据支持诉求。
(二)若上诉后维持原判,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时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等法定情形。
(三)若因证据不足被驳回,重新收集、补充证据,有新事实和理由后,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