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学校等教育机构:
-无民事行为能力儿童受损害,学校若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承担责任。学校可提供教学记录、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证据自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儿童受损害,学校未尽职责才担责,家长可收集学校管理漏洞的证据维权。
(二)第三人侵权: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若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家长可先找第三人索赔,不足部分再看学校是否担责。
(三)其他场所:
-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双方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