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作品创作完成人员及相关人员,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具体方式通过合同约定。 对于在本企业著作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办法,将职务作品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或许可他人使用,在职务创作中造成失密,或在工作中侵害他人著作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著作权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企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著作权、促进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原则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