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是因疏忽或资金临时周转问题偶然签发空头支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尽快补足账户资金,避免造成持票人损失。
(二)若持票人遇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可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三)在经营活动中,出票人应合理规划资金,避免账户资金不足签发空头支票,若有不确定情况,可与付款人提前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