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积极收集能证明自身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证据,如稳定的居住证明、良好的社区评价等,向检察院说明即便有犯罪事实,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
(二)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展现良好的认罪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社会危险性的评估。
(三)若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争取在量刑时获得更大的从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