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在数量上达到一定标准就会被立案追诉,如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等,这体现了对源头性制作等行为的管控。
(2)贩卖淫秽物品在数量上的立案追诉标准比制作等行为更高,例如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表明对流通环节的规范。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有人次和场次要求,如传播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对传播扩散行为进行规制。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也会被立案追诉,打击以牟利为目的的违法活动。
提醒:
任何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违法,涉及上述情形会被追诉,若有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