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明确未处理原因,因为公安机关有义务向报案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二)若觉得公安机关不作为,可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说明情况,请求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会审查,若发现公安机关立案后久拖不决,会要求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会通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