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方面,要严格在逮捕后的2个月内完成继续侦查工作,认真收集各类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材料。若遇案件复杂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侦查期限。
(二)侦查终结,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尽快写出起诉意见书,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检察院。
(三)检察院方面,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在1个半月审查起诉期限内认真审查。若需补充侦查,要合理安排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且注意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若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且应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