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已分割,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申请执行时,若房屋面积过大超出生活必需标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可要求法院为对方提供临时住房或预留租金。
(二)若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一般不能因离婚纠纷强制执行。
(三)若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便房产为唯一住房,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要保障对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