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认为夫妻债务借条虽只写一方名字但为共同债务,应收集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如经营合同、夫妻双方关于借款的沟通记录等。
(二)若配偶认为该债务为举债方个人债务,要证明借款仅用于举债方个人事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提供举债方参与非法活动的相关证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