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想预防贪污犯罪的单位来说,要严格审查人员身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把好关,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品德和法律意识;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要完善委托手续和监督机制,防止其利用职权贪污。
(二)对于个人而言,要清楚贪污罪主体范围。如果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等可能涉及贪污犯罪主体勾结的人员,切勿参与贪污行为,避免成为共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