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为方便诉讼和调查。
(2)特殊情况中,针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实际情况。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理解决了流动人口离婚诉讼管辖问题。
提醒:
离婚诉讼管辖情况复杂,不同案情管辖法院不同,建议咨询以准确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