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有漏罪时,第一步要对漏罪进行判决。
(二)将前罪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若前罪和漏罪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同时要遵循管制最高不超三年,拘役最高不超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最高不超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最高不超二十五年的限制。
(三)已执行的刑期要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