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涵盖阻止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且查证属实、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舍己救人、在抗灾或排险中有突出表现以及对国家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情况。
2.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且不包括死缓二年考验期。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既给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改过自新、减轻刑罚的机会,又保证了刑罚的惩戒力度。
3.建议司法机关在认定重大立功表现时,严格遵循法定标准,确保认定过程公平公正。同时,监狱等执行机关应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鼓励他们通过立功来争取减刑机会,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和促进罪犯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