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应关注死缓执行期间的表现。若无故意犯罪,争取在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争取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在后续刑罚执行中,符合减刑条件时积极争取减刑,但要清楚实际执行刑期有底线要求。
(三)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要明确不同减刑情况下的实际执行最低年限,合理规划服刑生活。
(四)若涉及终身监禁的特殊情况,需做好长期服刑的心理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