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营对象看
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而直销活动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
从人员的收入来源看
拉人头传销主要以发展的“下线”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为计酬依据;而直销活动主要以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为计酬依据。
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
拉人头传销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取决与是否有新成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而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
严格区分本罪与直销的实质差异,尤其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国家工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