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的1万元并非特定款物,因未达到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虽不构成犯罪,但单位会依据财经纪律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及时归还公款,主动向单位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挪用的是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已达到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价值标准,可能涉嫌犯罪,要立刻停止挪用行为,全额归还挪用的款物,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