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明确允许探望时接走子女,按约定或裁判执行接走事宜。
(二)若未明确,双方先友好协商接走的相关事宜,包括时间、方式等。
(三)协商不成,主张接走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子女权益和双方情况判决。
(四)行使探望权接走子女不能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法院应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