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司内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协议后,要按协议承担责任,比如协议约定按比例承担公司债务,隐名股东就要依约执行。
(二)在公司外部,正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担责,债权人多向显名股东主张债权。
(三)若隐名股东有滥用股东权利、出资不实等过错行为,且债权人有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若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二者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