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要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若双方想商量离婚协议,可在冷静期内积极沟通,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各项事宜,形成书面的离婚协议。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务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