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批准逮捕,要准确把握不同情形下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一般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则需在7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需严格按时间要求提请,检察院及时作出决定。
(二)执行逮捕时,公安机关收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要立即执行,且在24小时内通知执行情况。若未执行,要及时送达回执并说明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