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的一方得到的只是部分商标权,即商标使用权,商标所有权仍属许可的一方,即商标注册人。《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旨在以备案的形式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监督被许可人商标使用情况。
一、商标使用许可体现的特点根据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范围和被许可人的使用情况,商标使用许可一般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两大类,其特点主要体现在:1.时效性,即商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其超出时间部分则属无效许可;商标续展注册后,原被许可人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应当与商标所有人重新签订许可合同。2.地域性,即基于商标权严格的地域性,其权利许可使用的首要条件,是该权利已在被许可使用国或地区得到确认或授予,否则,便只能是空头许可。
二、商标使用许可在市场经济中的表现商标的使用许可制度是商标专用权的延伸,是市场经济中商标制度进步的标志。首先,从商标许可人的角度来讲,商标许可人通过运用商标使用许可这一商标策略,不仅不需花费太多的人力、财力、时间就可以得到声誉的扩张,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还促使企业的注册商标这一无形资产升值。关于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特点,我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