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者要外出,应先获得当地派出所批准,这相当于得到执行机关许可。
(二)外出期间若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保证在传讯时能及时到案。
(四)若违反规定,已交的保证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还会根据情况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被监视居住、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