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准备材料方面,确保民事起诉状内容清晰,详细说明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身份证和结婚证要保证有效且与本人信息一致。
(二)确定管辖法院时,先明确被告住所地,若被告有经常居住地且与住所地不一致,应向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三)调解阶段要积极配合,如实表达自身想法与诉求。
(四)开庭审理前,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如重婚或同居的相关照片、视频,家暴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
(五)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不要着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准备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