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将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数额较大时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解析: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有严格界定。犯罪主体限定为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和行政执法机关(如海关、工商、税务等),且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但实际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需是故意,即明知罚没财物应上缴国家却集体私分。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和国有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并且通常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若遇到涉及私分罚没财物罪相关的法律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