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权利维护建议
1.行使探望权时,严格按照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若女方阻碍,可通过协商或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2.发现女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女方探望权。
3.当出现女方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形,准备好相应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男方义务履行建议
与女方友好协商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协议后按约定按时支付;若协商不成,积极配合法院判决,并严格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被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