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贪污罪犯,在服刑中应积极认真遵守监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诚的悔改表现,或争取立功机会,这样就有可以获得减刑。
(二)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应立即报告监狱相关部门,这种情况下是应当减刑的。
(三)因贪污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被决定终身监禁的,无法减刑假释,所以需在判决前争取避免这种严重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