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刑满释放人员领回扣押物品,若物品与案件无关可直接要求办案机关返还,要准备证明物品归属的证据,联系原扣押机关办理领取手续,遇拒绝或拖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扣押,已扣押的应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所以刑满释放人员若所涉物品与案件无关,释放时可要求办案机关返还。领回物品时准备购买凭证、发票等证明物品归属的证据是为了顺利证明物品所有权。之后联系原扣押物品的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前往办公地点向工作人员表明身份来意、提交证明材料并办理领取手续。若办案机关拒绝返还或拖延,向上级机关反映或申诉等合法途径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方式。如果在领回扣押物品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不确定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