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三不应向原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原配没有对小三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定义务,也就不存在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
(二)原配维护自身婚姻权益,在发现小三介入后采取合理措施,这是正当行为,无需为此向小三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三)小三介入他人婚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法律不会保护这种不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所产生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小三介入他人婚姻违背此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