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条件:订立仲裁协议的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表达想法并承担责任。
(二)内容条件:要有明确将纠纷交付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需在仲裁受案范围内;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三)形式条件:仲裁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等。
(四)自愿条件:仲裁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五)补充协议: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补充协议,否则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