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因生育孩子法院可能不完全返还,此时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返还比例,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提供彩礼给付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且生育孩子,给付方以离婚为由请求返还,通常法院不支持,但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要求适当返还,给付人要证明自己生活困难,比如提供收入证明、债务证明等。
(三)不管哪种情况,双方都应保存好彩礼给付和使用的证据,以便在可能的纠纷中维护自己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